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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業史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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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踏淮鹽四蹄咸
發布時間:2015-08-05發布者:大連鹽化欄目:鹽史趣談

發布時間:2015-08-05|發布者: 大連鹽化集團|欄目:鹽史趣談

馬踏淮鹽四蹄咸

 蒙元從1206年立蒙古國,元世祖忽必烈至元八年(1271)定國號為元,到1381年元亡,計175年。蒙元國占領兩淮鹽區之淮北鹽區在1236年3月,但真正穩固地控制并統治兩淮鹽區當在全面進攻南宋后,即大致為1257——1368年8月計111年間,而統治整個中國為1279——1368年計89年。本掘文對淮鹽在蒙元時期是如何發展的作一探討,以之求教。

一、生產工藝成熟促進產量增加

北宋天圣元年(1023),因國勢穩定,淮鹽得以成長。是時,兩淮之通、楚2州各設7個鹽場,泰州8個鹽場,海州有板浦、惠澤、洛要3個鹽場,漣水軍1場,共26場,最高年產鹽額24468萬斤。到了元朝,淮鹽又有新的振興。蒙古族是個游牧民族,李志常《長春真人西游記》說蒙古人“以黑車白帳為家。”趙珙《蒙韃備忘錄·軍政》指其“生長鞍馬間,人自習戰”。從1206年鐵木真統一蒙古各部落建立蒙古國,被尊稱為成吉思汗,到1236年3月淮北鹽區陷元,二十年間,蒙古族不斷地發動對金政權的進攻。因其好戰,特別注重人強馬壯,而人畜必得鹽分的足量攝取才能強健體魄,所以蒙古國即對鹽自有其民族性的獨特認識和理解,故而雖連年征戰,攻城掠地,但對鹽業卻很重視。1223年,還處在對金政權的進攻中,成吉思汗就授劉敏為“安撫使,便宜行事,兼燕京路征收稅課、漕運、鹽場、僧道、司天等事。”而只到1261年薛禪可汗忽必烈才設立勸農司以主農業,可見蒙元重鹽早于重農。在蒙金交戰的二十余年間,兩淮仍能正常持續地進行鹽業生產。

至元八年(1271)元世祖忽必烈定國號為元,并大舉征伐,瓦解了宋、夏、金、齊的戰爭與對峙,結束了自唐滅亡以后長達370年的又一次大分裂時期,使中國再次實現了大統一。元朝統治時期,中國是當時世界上最強大最富庶的國家,其地域為:“北逾陰山,西極流沙,東盡遼東,南越海表”,“東、南所至不下漢、唐,而西北則過之”。總面積2200萬平方公里,超過今天中國疆土的兩倍。

《元史·食貨志》載:至元十三年(1276)全國基本統一時,共有9567261戶,約4800萬人。后來又有一次統計,全國戶口除邊遠和“山澤溪洞之民”外,共有11633281戶,53654337人。到至元三十年(1293)時,全國已有14002760戶,約7000多萬人。農業生產、手工業等都比前代有所發展。忽必烈成為元朝的第一個皇帝后,推行漢法,統治區內農業等各業生產恢復,人口增加,加上在全國各地設立有24個大型軍馬場,還有為數眾多的小型馬群,人、畜對鹽的需求量都大增,元廷對鹽利也極為重視,建立了封建政府的專賣制度,國內外貿易沿襲前代的一套辦法,由政府直接管理。它采用專賣的辦法來壟斷資源,控制市場。國內市場上的許多商品,從鹽、茶、酒、醋到農具、竹木,無不由政府經營。官營專賣事業中最重要的是鹽,鹽課收入占了全國財政收入的一半以上。元代人陶安在《送胡達卿序》中說:“國家財賦,鹽利為甚。”至元十三年(1276),忽必烈令百姓“各守職業”,“要從實恢辦”鹽、茶、酒、醋等各色課程(征稅)。其實早在1236年3月占領兩淮之淮北鹽區,后又占領淮南鹽區后,因兩淮鹽課向為唐宋王朝收入之大宗,元廷對兩淮鹽課就格外倚重。《元史·百官七》載:命舊提舉馬里范張續宋舊例辦理兩淮鹽課。至元十四年(1277)正月,置江淮路都轉運鹽使司,管理淮浙鹽區。《元典章》記載,至元十四年前,兩淮有鹽場31個,后有合并,故《元史·百官七》記載,至元十四年時,兩淮有鹽場29個,其時淮鹽區已經成為全國最主要的產鹽區。至元十六年(1279),淮鹽年產量587623引,元代每引400斤,合23505萬斤。天歷二年(1329)高達3.8億斤,且長期保持這一水平。而相比之下,至元十六年(1279)兩浙鹽產為3685.9萬斤,山東鹽產到至元十八年(1281)為6619.48萬斤,福建鹽產到至元二十年(1283)為2168萬斤,廣東鹽產到至元十六年(1279)僅產2484萬斤,河間鹽產至元二十二年(1285)才增加到11624萬斤。可見淮鹽穩居產量之首。如此巨量的淮鹽,都銷到哪里去了呢?《元史·食貨志五·鹽法》告訴我們:“本司行鹽之地,江浙、江西、河南、湖廣所轄路分,上江下流,鹽法通行。”即今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和江蘇的全部或部分地面,都食用淮鹽。淮鹽產量最高,為元廷創造的國庫收入也當最厚,故《元史·郝彬傳》載:“國家經費,鹽利居之十八,而淮鹽獨當天下之半。”

《中國鹽業史》說,元代煮鹽工藝,基本同于宋代。而上溯至宋代,史料沒有對全國分鹽區鹽產年額的記載,但《中國鹽業史》載南宋人說:“天下大計仰東南,而東南大計仰淮鹽!”可見有宋一代,也是淮鹽產量居全國各鹽區之首。有元一代,淮鹽保持宋代產量之冠雄風不減。淮鹽至少歷宋、元四百年產額居高,得力于淮鹽生產工藝的探索發展漸趨成熟。據多位專家著文稱,元代《熬波圖》成于元元統中(1333——1334),自“各團灶座”到“趙運散鹽”共47幅圖,附有解說詞和詩詠。而此前亦即淮鹽高產期。《熬波圖》可以說是對淮鹽在元朝生產工藝的真實圖解。從圖解的工藝流程看,包含了基礎設施建設(修建房屋和開辟攤場)、引潮取鹵這一最關鍵的一環(引納海潮和澆淋取鹵)、集鹵煎煉和成鹽收儲等淮鹽生產重要節點技術。

淮鹽在元朝超過了宋朝的產量,除了自身生產技術提高生產工藝成熟外,還與元廷出于主客觀兩方面的保護有關。蒙元從太祖鐵木真起,就重視于鹽,蒙金二十余年交戰,沒有損毀淮鹽基地。1229年,成吉思汗第三子窩闊臺承襲成吉思汗為大汗時,蒙古國上層有人建議“盡去漢人”,伐農興牧,完全體現了蒙古族的游牧思維。但窩闊臺汗同意了其重用的契丹人耶律楚材的建議:“地稅、……鹽、鐵……之利,周歲可得銀五十萬兩,絹八萬兩,粟四十萬石。”為獲取鹽利,窩闊臺在統治區恢復鹽業生產,使得元朝淮鹽的場、灶都在增加,產量有了保證。蒙古統治者進入中原后,曾瘋狂地圈地占地,但煎制淮鹽必備的柴蕩草地一直有了面積上的足量提供。重鹽貫穿有元一代,也是淮鹽得到發展的一大前提。

二、管理機構完備保證鹽法完善

全國統一后,元廷重商,一些蒙古貴族、寺院僧侶和漢族官僚,都“開張店鋪作大買賣”,有的就專淮鹽之利而致富,這些業鹽商賈自然成為明清兩朝淮鹽商賈的先驅。

為了加強對鹽的生產、收儲、運輸、銷售、征稅、鹽利歸于國庫等管理,元廷除在中央由中書省、戶部宏觀調控,以御史臺為核心糾察鹽務,還將業已在北方建立的都轉運鹽使司推廣到東南鹽區,全國共設立6個都轉運鹽使司。《元史·食貨志·鹽法》載:于至元十四年(1277)創立兩淮都轉運鹽使司,置于揚州。“當時鹽課未有定額,但從實恢辦,自后累增至六十五萬七十五引。”鹽運司除恢辦鹽課職能外,還負有整治鹽法和科斷私鹽案件、申報鹽事和參與制定鹽法。鹽運使司配備正三品,相當于今之省部級,但受河南行省管轄。至元十五年(1278),忽必烈令“淮浙鹽課直隸行省,宣慰司勿預。”蒙元時代行省是地方行政的最高機構,兩淮鹽區屬于河南行省區域。兩淮鹽運司不設分司,所轄鹽場先是31個,后合并調整為29個。鹽場是鹽務管理的基層機構,主要職責是管理并督促鹽戶完成產鹽定額。鹽場下又分團灶,相當于今之一個生產車間。每團四面用圍墻、濠塹與外界隔開,團內產鹽,灶戶居住、生產均在團內,共同使用政府提供的鐵盤等大型生產工具。據元末淮東監察部門文書稱,有人于“伍佑場廣盈團蔣六十三處買到私鹽一百余斤。”說的是淮鹽區伍佑場下屬的一個叫廣盈的團里,一個叫蔣六十三的人賣出私鹽一百余斤。元廷鹽務管理機構比唐宋金時完備,其在北方鹽場所配備的管勾(鹽場官)人數比前朝所設的管勾人數增加了兩名,為正管勾(正九品)、同管勾(從九品)、副管勾(低于從九品)。而在淮鹽區宋金時無管勾一職,只在元代才由北方鹽區推廣而設之。至元三十一年(1293),因淮鹽區重要程度不斷凸顯,中書省曾特議兩淮鹽場的正管勾升從七品,同管勾升從八品,副管勾升從九品,其他鹽區管勾則不升級。至元三十一年(1294)后,全國性鹽場官吏職級調整,改管勾為司令,并突出其在鹽場管理中的領導職能。這樣的一次鹽場基層官吏重新設置也是從淮鹽區先行開始的。元朝從1234年正月滅金到1279年滅南宋,間隔了45年,即占領北方半壁江山到統一全國用了45年,而將整合金代鹽官制和元初都轉運鹽使司官設置直至鹽場官吏設置和調整,以及對各級鹽官吏的權責以辦納鹽課和發賣鹽袋為主要內容予以明確的量化考核,向南方鹽區推廣,大概經過了10年左右的過渡。由此可以看出元廷對鹽務管理機構和鹽務官吏的設置,是持謹慎態度的。而這一過渡過程中,淮鹽區總是被優先考慮、先行一步的,這是由于兩淮鹽區已經成為最主要的生產區域這一事實所決定的。這種設置后被明清兩朝相承襲。

北宋仁宗慶歷八年(1048),在兩淮鹽區推行鈔引法。即鹽商用現錢買得政府鹽鈔(具有今之發票或收據和提貨憑據及運鹽通行證等功能),到指定鹽場提鹽,在指定區域行銷。此法被金朝沿用。《元史·食貨二·鹽法》載:“太宗庚寅年(1230),始行鹽法,每一引重四百斤,其價銀一十兩。”說明蒙古國窩闊臺汗時期開始施行鹽引法,并對宋金鈔引法加以調整補充。《元史·世祖九》載:至元十九年(1282)四月丙辰,朝廷議設鹽使司賣鹽引法。《元典章·鹽課》載:至元三十年(1293),元廷對鹽引進行了改造。而元代鹽引法的完善,是以率先在兩淮改法立倉為中心的。成宗大德四年(1300),元廷一改前朝到指定的淮鹽鹽場提取淮鹽,為鹽商到政府設立的指定淮鹽鹽倉提取。政府出資在“淮東揚州、淮安地面,以遠就近,分立六倉”,集中收儲,以供鹽商憑引來提取鹽斤,使鹽在收儲與發賣之間多了一道手續,但更有利于政府對鹽的控制。《山東東路都轉運鹽使周信臣去思頌》載:惠宗順皇帝至元元年(1335),周信臣任山東東路都轉運鹽使到任后,仿效淮浙鹽法,以“清河南”邊的空地“為東西二片,名之曰坨(相當于淮鹽區的鹽倉)”,鹽商到坨支鹽發賣。可見山東鹽區立倉晚于淮鹽區立倉35年。作為鹽引法改造的配套設施,元廷還在運鹽通道關鍵處設立了批驗所,《元典章·戶部八·鹽課·新降鹽法事理》述其職能為:“專責批鑿鹽引,發運辦課,欲使無擾鹽商,交易快便。”見諸文字記載的僅有大德四年(1300)在淮鹽區設立的真州(今江蘇儀征)、采石(今安徽當涂北)兩個批驗所,階正七品。20年后的延佑七年(1320),兩浙也改法立倉。揚州唐宋時就很繁華,元廷在揚州轄地的真州設立批驗所后,經營淮鹽的客商必去批驗鹽引,也多留腳于揚州,使得揚州比唐宋時更為繁榮。為使真州、采石兩個批驗所對淮鹽發揮真州初檢、采石復驗的作用,元廷明文禁止任何人拘用運鹽綱船,禁止將“運鹽河道開決河水澆灌稻田”,責令沿河官司清理運鹽河中的樁橛等一切障礙物,還于大德十年(1306)正月,“浚真、揚等州漕河,令鹽商每引輸鈔二貫,以為傭工之資。”改法立倉30年后,元順帝時,王都中為兩淮鹽運使,主持“創通州狼山閘,引海水入揚州漕河,以通江淮。筑句容陳公雷塘三河,浚真州銖金沙,以行運船。”創立于宋、沿用于金、完善于元的鹽引,功能有四:代替完稅憑據;合法運鹽銷鹽的憑證;政府在銷鹽時間和區域上對鹽商活動進行監控;便于統計各產區出鹽和各銷區銷鹽的數量。在淮鹽區率先施行的鹽法改造,以鹽引作為統而貫之的工具,又比宋代鈔引法多了鹽引批鑿、舊引回收兩道程序,形成了較為嚴密的鹽引法體系,使之元代的鹽務管理更為縝密。

三、政府官僚腐敗導致鹽法大壞

元廷對鹽及淮鹽的重視及管理是歷史性的。但由于其游牧民族的習性和舊俗在執政時沒能有效抑制和改變,最終破壞了自立的鹽法,朝廷也最終走向自我滅亡。蒙元初在全國分人為四等,第一等為蒙古人,第二等為色目人(元朝時中國西部民族的統稱),第三等為漢人(非南宋統治區的人口),第四等為南人(南宋統治區的人口)。成吉思汗起,國家管理逐步實行漢化,但漢人卻少有重用,在政府機構及管理鹽務機構中,漢人大多是配角,沒有決定權。即使后來延攬了一些漢族地主階級上層入官,也是難以進入最關鍵最重要的部門擔當要職。蒙人講究金戈鐵馬、疆場立功,不注重識文斷字。成吉思汗曾組合不同民族的文化創造了蒙文,也沒能使得蒙古諸王及各級官吏提高文化素養,加上恰是這種抑制漢人排斥漢人的民族固疾,使得蒙元鹽官系統文化素質低下,加之各級機構擔綱者多為蒙人、色目人,特權潛意識濃重,善鹽法者寡,壞鹽法者眾,致使比較嚴密的元代鹽法仍不能有相應的施行效果。如果說元廷重視淮鹽,那也只是看重淮鹽量大利豐而已,蒙元的鹽法也無非是為了保證包括淮鹽在內的全國的鹽盡由其控,所有的鹽利盡入皇家萬億寶源庫。據《元史》、《明太祖實錄》載:蒙元取得全國統治權的第一年至元十六年(1279),淮鹽年產已達2.35億斤,至元十八年(1281)達3.2億斤,以后20年中雖降至2.43——2.6億斤,但在至大年間(1308——1311)又躍達3.8億斤,這個產量一直保持到至順四年(1333)達23年之久。淮鹽每年都為元廷戶部萬億寶源金庫奉獻巨額財富。《元典章新集至治條例·戶部·錢糧·關收·萬億庫收堪中支持鈔》載:至治二年(1322)二月,兩淮鹽運司即解到戶部中統鈔一百五十余萬錠,并且多年一貫地保持這種入庫額度。淮鹽對朝廷如此重要,故朝廷鹽法改革先行于兩淮鹽區,以兩淮成功之例再推行于全國各鹽區。

淮鹽因為技術先進,煎制成本相對較低,加之量大,故經營淮鹽的商賈獲利多多,就有王秀麗博士以《元代文人筆下的東南賈客》,探討了經營淮鹽的荊揚商賈富比王侯的成因。袁桷《清容居士集·淮船行》說:“淮東燒鹽白如玉,我船輕行一萬斛”。“一萬斛”形容淮鹽交易量之大。曾在鹽場任職的元代著名文學家楊維楨詩《鹽商行》說:“人生不愿萬戶侯,但愿鹽利淮西頭。……鹽商本是賤家子,獨與王家埒富豪。……”寫出了淮鹽商賈的財富萬千。

但正如楊維楨憶起自己任鹽場官的經歷時感嘆道:“鹺無善政”。正是因為淮鹽有巨大的利潤空間,元廷把重視鹽的著重點始終放在淮鹽上,不僅元廷通過嚴格的鹽法及嚴謹的鹽務管理來攫取淮鹽之利以豐萬億寶源庫,特別是在額產上任意加碼并在鹽的批發價上一提再提,來滿足朝廷無止境的非國是消費,這最終也導致國家鹽法的敗壞和淮鹽發展受到阻滯。而且封建權貴們都視淮鹽為財富之源,百般榨取淮鹽之利。一是蒙元一直存在的大汗對諸王貴族、皇帝對大臣的各種賞賜,用以籠絡僚屬,這形成了蒙元的一大政治特色。這種賞賜在蒙元早期是金、銀、鈔,中后期是土地和鹽引。《元史·文宗一》載,文宗賜寵臣撒迪鹽引6萬。《元史·文宗二》載,文宗賜皇姐魯國大長公主鹽引6萬。淮鹽量大,元帝賞賜的鹽引定是淮鹽之引居多。賞賜的這些鹽引都要進入流通領域,由于持有人地位的特殊,國家鹽務管理辦法和稅收征榷都顯得蒼白無力,食鹽市場秩序無法不受到干擾破壞。二是兩都制的巨大支出耗損必然大部分地轉嫁于淮鹽。元廷除今北京為首都外,還在今內蒙古自治區境內保留有夏都上都,皇帝每年二都分半度過。為其皇室在夏都生活,費用浩大。兩都外還有一個建于窩闊臺汗時期的原蒙古國的都城和林(在今蒙古人民共和國境內),成為嶺北行省,耗費鹽課如上都。三是宮廷奢侈腐化成風,揮金如土。從武宗至大一年(1308),歷經仁宗、英宗、顯宗、泰定皇帝、少帝、文宗、明宗、寧宗,直到惠宗元統初,淮鹽年產都居于3.8億斤不下。這期間,皇室用度耗銀如流水,除了巨額賞賜,還有巨額“作佛事”。翦伯贊主編的《中國史綱要》說,武宗即位不到一年就用鈔820余萬錠,用于敬神、修寺占政府全部收入的三分之一。而萬億寶源庫一年入鈔也只有280萬錠。仁宗即位后支出更驚天地達到2千萬錠。在延佑四年(1317)僅供佛飲食共用面439500斤,油79000斤,蜜27300斤,每天宰羊萬頭。武宗到寧宗,“朝廷未嘗有一日之儲”。錢從哪里來?一靠濫發紙幣,二靠加大鹽稅征收。四是各級政府官吏對淮鹽的侵漁。縱觀歷代封建王朝,元朝官僚機構的貪污、腐化最為聞名。政府買官鬻爵,賄賂公行。葉子奇《草木子·雜俎篇》說:元朝“所屬始參曰拜見錢,無事白要曰撒花錢,逢節曰追節錢,生辰曰生日錢,管事而索曰常例錢,送迎曰人情錢,勾追曰赍發錢,論訴曰公事錢。”這些來自于中書省及其所轄的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及中央財政機構的尚書省,地方行省、路府州縣諸級大小官吏,都會通過各種可能的渠道,把貪手伸入鹽務,偷竊其利,淮鹽定不能幸免。這方面《元典章·戶部八·鹽課·鹽司人休要買要鹽引》、《元史·成宗四》、《元史·世祖十一》等有載。五是鹽運司官吏的營私舞弊。鹽官們利用掌控淮鹽之便,執法犯法,大壞鹽法。通過控制鹽袋的收儲和支撥,克扣灶戶工本成為常態。同時收受鹽商、船戶賄賂,按賄重賄輕分先后收儲和支撥。官商勾結多支鹽斤。至元二十九年(1292),兩淮鹽運使納速剌丁接受商賈賄賂,多給鹽斤。有些鹽官參與買引銷鹽,業鹽商旅常因此支鹽曲折甚或支不到鹽。元廷雖早有禁令,但執法人自犯法,法也無奈,屢次重申鹽法終不果行。《元史·食貨五》載有鹽官盜賣食鹽事,謂之“……鹽場官吏司秤人等,……沿途盜賣。……而倉官司秤人又各受賄,既不加辯,秤又不如法。”淮鹽區域廣闊、產量持高、設倉又多,此類盜賣定不在少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