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老妇与禽交-亚洲性无码一区二区三区-亚洲综合色婷婷在线观看-精品国精品国产自在久国产应用-久久综合香蕉国产蜜臀av

鹽業史話

您當前位置:首頁  > 鹽業史話  > 歷代鹽業

多元化的兩宋私鹽 ----兼探淮鹺亂象之源
發布時間:2018-10-22發布者:大連鹽化欄目:歷代鹽業

發布時間:2018-10-22|發布者: 大連鹽化集團|欄目:鹽化史話

 縱觀中國鹽業史,兩宋私鹽較之于前朝后代,存在著獨特的歷史現象。北宋時有遼、西夏兩朝為鄰受其鹽私之逼,南宋時金奪遼又蔽西夏與之為鄰金鹽來襲;兩宋鹽法較之唐五代及其前朝多有創新且臻于完善,但皇權本質終難盡杜其弊;刑不上大夫等儒家觀念被強化,致官吏販私呈公開半公開之狀,全國鹽產大而私販量亦巨。本掘文略作初探,以求指教。

 

一、外朝私鹽打中兩宋國防軟肋

 

北宋(960——1127)凡167年,從北到南依次有遼、西夏、吐蕃諸部、大理國、越南為鄰。遼之海鹽、池鹽與西夏的青白鹽,始終對北宋存在壓境之威脅和透私之現實。

契丹民族國家——遼國(916——1125),立國早于北宋而共終北宋政權有210年歷史。遼太宗耶律德光時期(927.11——947.4),遼國就進入了封建社會,比之于國初的奴隸制更能發展社會生產力。契丹民族發祥于草原、沙漠,但在立國時就擄掠了漢人(包括制鹽漢人),并采取“胡漢分治”法,讓漢人繼續經營被遼控制的遼境鹽業,這就使得遼控海鹽與池鹽都能得以與前代不中斷的承接、持續。《遼史·食貨志》載道:“自太祖以所得漢民數多,即八部(契丹八部為隋末唐初8個契丹民族部落)中分古漢城別為一部治之。┄┄有鹽池之利,┄┄八部皆取而食之。及征幽、薊還,次于鶴喇濼,命取鹽給軍。自后,濼中鹽益多,上下足用。┄┄如渤海、鎮城、海陽、豐州、陽洛城、廣濟湖等處。五京計司各以其地領之。”渤海、海陽為海鹽產地,鎮城、豐州、廣濟湖產池鹽。權威專家說遼鹽史況史載鮮見,但從遼控海鹽區之廣闊和池鹽區之多,結合遼史說“上下足用”,可推斷遼鹽產量是不會少的。契丹人游牧射獵,“隨水草畜牧”,以肉為食,皮為衣,更需要食用足量的鹽分。從其太祖耶律阿機保,就以占據鹽池之利加上暴力而成為終身大汗且世襲汗位。遼朝重視鹽的產銷以盡獲鹽利,產、運、銷管理適當,故而產量足用市場穩定,每斤零售價僅11.7文,鹽價一直遠低于北宋官府零售價34——56文。北宋即便是淮浙海鹽價在每斤26——67文浮動,也畸高于遼鹽。北宋景德元年(1004)真宗與遼達成“澶淵之盟”,所謂結為兄弟之國,北宋每年捐于遼銀10萬兩、絹20萬匹,明顯處于敗國之地。那時遼鹽量大價低,并已實行榷鹽法與折搏鹽法,鹽的商販活動已屬正常。宋遼并無天然屏障,強大的遼國鹽產被商販于宋境也是正常的了。與此同時,渤海西岸的海鹽,也常被私販至宋境發賣。因為遼鹽價格低廉,曾迫使北宋的河北鹽法不情愿地放寬,以同遼鹽競爭減少銅銀外流。甚至于對遼之私鹽也因“恐邊事因循不止”而“吏不敢禁”。宋仁宗也因“未榷而契丹鹽常盜販不已;若榷也,則鹽貴,敵鹽(遼鹽)益售”,也“非用兵不能禁”,只得罷河北的濱、滄二州海鹽之榷。

西夏立國于十一世紀初,從1032——1227年存在了196年,與南宋同被蒙元所滅。由于1127年金朝趕宋南遷后,西夏東與東南亦被金侵奪,與南宋被金隔開,所以西夏鹽產對宋朝的影響基本與遼鹽同,僅限于北宋。西夏鹽品種,有青白池鹽、巖鹽、土鹽,青白池鹽為主。其鹽史為早,自古聞名。關于西夏鹽年產量,未見有史料可資具體分析。但從一些相關史料中,也可間接推斷已接近史實。據《舊唐書?食貨志》載,公元821年時,西夏最名之烏池鹽產,每年糶鹽搏榷米可達15萬石。到北宋慶歷時,似有增產,故有北宋慶歷(1041——1048)初,在淮鹽區定型了一種新鹽法——鈔引法,商人以現錢買政府鹽鈔,到產鹽區驗鈔領鹽,自由販售。西夏鹽產豐富,國用有余,恰逢北宋有現錢買鹽鈔這個好政策,遂有了以鹽換錢的想法,曾有慶歷三、四年(1043——1044)宋夏談判,西夏提出向北宋“歲賣青鹽十萬石”為條件的史實。西夏景宗李元昊(1032.11——1048.1)“性雄毅,多大略”,不滿足于北宋每年予銀萬兩、絹萬匹、錢2萬貫,也不滿足于由北宋以其帛、羅、綺、香、藥、瓷漆器等物交換西夏之駝馬牛羊、玉、甘草、麝臍、羚角、紅花、翎毛等物,且民間可自由貿易,而斷然撕毀了訂立于北宋景德三年(1006)的宋夏和約,制造事端,挑起了兩國邊釁。西夏池鹽產豐品佳價廉,鹽法也較寬松,朝廷官吏可掌控青白鹽以販運,民間也可自由買賣,造成私販到宋境的很多。北宋對西夏鹽的管制,也隨外交情形的變化而隨機調整。從北宋太宗太平興國七年(982)到真宗咸平三年(1000),對西夏青白鹽入境,曾“禁毋入塞”——“勿復禁””——“禁沿邊互市”——“絕其青鹽不入漢界,禁其糧食不及蕃夷”——“禁戎人(北方民族)賣鹽”——“斷青鹽”,反復的禁與放。刑律也有從“一兩杖十五”至“皆編配”、“皆坐死”之酷。但百余年間青白鹽通過民間孔道進入宋境的從未有斷絕,在宋夏和時為販售,不和時為走私。故而《宋史》有載,“蕃部賣鹽”至北宋,同時也不乏宋人參與其中;“西夏青鹽,盜販甚賤。”《宋會要》載,“戎人賣鹽”入宋,都是指走私青白鹽進入北宋境內。

北宋靖康二年(1127)四月初一,北宋政權被金人推翻。南宋高宗紹興十一年(1141)十一月,與金國簽訂了屈辱投降的條約,以淮水為界(全國高產鹽區兩淮之百年前就建有3個鹽場并其時歲煮鹽就達47.7萬石的淮北鹽區盡歸于金),南宋對金稱臣,每年向金貢銀25萬兩、絹25萬匹。到1234年蒙古滅金的107年南宋與金對峙中,金的社會經濟有了很大發展,金世宗(1161.1——1189.1)全國人口4470.5萬人,比北宋大觀四年(1110)尚多出130萬人。人口增加,既有利于發展包括鹽業在內的各業,同時也因食鹽量增加而刺激鹽業的發展,比起遼、夏與北宋為鄰時,金的鹽業對南宋有更大的威脅。金與遼、西夏對所控制鹽產均未有史料明載,只能據相關史料推斷。金朝時鹽產大致可從中期即金世宗至章宗承安(1196——1200年)關于降減鹽價有關奏折及廷議記載中考究得出梗概,不計入虧課、私鹽量,世宗時全國年產鹽量達1.8億斤,此后曾達2.4億斤。而北宋時期掌握的北方海鹽產量幾無可數。可見金國鹽業是如何突飛猛進的。金國鹽產大,鹽價卻低,恰在高產的世宗到章宗朝,金廷卻降減了鹽價至每斤38——30文,此時私鹽市價也僅為每斤25文。金國鹽區特設了巡捕使,正是金世宗時金鹽旺產期,也恰好反映量大價廉的金鹽,販私必有相當規模和影響,僅與南宋以淮水為界的金國之鹽,完全可以利用北宋就建立起來的水陸鹽運通道,又如何能不私鬻至南宋疆界呢?況南宋此時已對金稱臣,對金之私鹽想必也不會有強拒之策的。《宋會要輯稿?食貨》載,“邊備不嚴,沿邊之人多自虜境(指金國)盜販解鹽(解鹽區被金控制)私入川界。”《建炎以來朝野雜記》則具體描述金國解鹽入川之甚為“往往十百為群,遇巡尉出巡,則蹋開生路以避之。有司亦不敢問,第遙護之出境而已。”為什么不敢問?可能還是緣出軍力不如金。

 

二、境內私鹽撕裂兩宋鹽法弊被

 

較之于唐五代及其前的鹽法,以杜私為核心目的的兩宋鹽法確有諸多創樹,也不可謂不全面。但正如任何封建王朝的鹽法一樣,都是在皇權至高無上的觀念指導下訂立的,著意維護的是封建朝廷、達官顯貴及大鹽商的利益。這樣的鹽法,有幾個特點:一是管理雖全面但機構雍腫更加刺激官府搜刮鹽利以敷俸祿支付,故而形成隨意變幻反復折騰;二是官吏乘隙而入侵蝕國利;三是漠視產鹽人和食鹽百姓的利益,從而激起民變民反去破壞、摧毀鹽法。恰如是,似可認為兩宋鹽法也是由政府操縱和編織的利為經、弊為緯攫取鹽利的網。

兩宋320年間(北宋167年,南宋153年),皇室、政府以最大限度地占有鹽利為目的鹽法體系建設,產、運、銷各個領域都有很多創新,有些一直被后世沿襲、改進、變通、完善,直至清朝。生產領域的催煎制并由此產生的火伏法并簿歷制,對鹽民管理而制訂的成為后世戶籍先啟的灶甲制并亭民戶牌法;鹽務管理機構中央先為三司(鹽鐵、度支、戶部)后戶部左曹,到東南海鹽區提舉鹽事司,到憲臣擔當的御史巡鹽,到地方大行政區鹽運司及提點私鹽使,到管理鹽產的大者為監中者為場小者為務,形成龐大的管理體系,甚至與其他官僚機關一起,造成國家吃皇糧的人數惡性膨脹,官員俸祿幾成朝廷巨負;在鹽的收購、包裝、倉貯、運輸直至售賣,形成了相對完整固定又異常復雜的結構,在官方主導下,官、商、民在不同層面參與,創造了袋法省則、商稅法則、綱運押載、榷賣為主兼存引鈔鹽制等;在禁堵私鹽上,太祖建隆二年(961)就制定了闌入法,至太祖乾德四年(966)、太宗太平興國二年(977)、雍熙元年(984)和雍熙四年(987)、淳化五年(994)、徽宗政和五年(1115)、孝宗淳熙元年(1174),多次詔定禁私律條,其中太宗淳化五年還對私販私售遼國等外朝鹽加重處罰。

刑律既定頒布全國施行,凡私鹽對照律條加以科罪。但具體到對鹽的生產、收貯、運銷管理,由于不同時期管理體制、方法、力度不同,兩宋私鹽還是比較多地潛藏于產、運、銷諸環節中。

在生產環節中出現私鹽,主要是由官府收購價太低還不能及時付于鹽民。宋廷把壓低制鹽工本作為獲利的方法之一,而這鹽工本比之官售價相差甚遠。有資料統計得出,整個宋代官鹽收購價,最低每斤1.8文,最高的也就在22.7文并僅在閩鹽區短暫出現過,大多在每斤4——16文。北宋諫臣俞獻卿曾在仁宗朝任過鹽鐵副使,奉命整治淮浙鹽稅。他在仁宗天圣元年(1023)奏聞道:淮東(指兩淮鹽區)“亭戶賣納鹽貨,每三石支錢五百文。……每正鹽一石納耗(還另加)一斗,所買鹽只于本州出賣,(就)每石收錢一千三百足,展計一千六百九十六文省。官有九倍凈利。”官府以每三石500文收購淮鹽,不出本州就可賣到3900——5070文,另有3斗所謂納耗鹽同樣可賣,其九倍之利不可言不大。《宋鹽管窺》也說,“官之買價賤,而賣價貴”官府除竭力壓價強收,還在過秤時多稱少記,多納耗鹽,少得不能再少的工本錢還常拖欠,在收取鹽民雜費上多取“身丁錢”等,以至“灶戶失業,漸以逃亡。”逃不了的鹽民,為了生存,就會私產私販以換溫飽。而這些鹽民私鹽 ,連同那些買不起官鹽但為了有鹽吃而買私鹽的百姓,如被官府捉拿,也往往被超于律條重罰。

在運輸環節上出現私鹽,主要是官府剝削運輸者和一些貪官參與私販。宋代在一些地方設有收納、中轉、貯藏及銷售三類鹽倉,如淮鹽的產銷區就有真州(今江蘇省揚州市儀征)、泗州(今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鄭樓鄉境內)、江州(今江西省九江市)、大庾(今江西省)等轉般倉。食鹽從產地運經各類鹽倉最終銷售出去。宋代食鹽運輸主要有官運民運兩種,也有官民聯運。為了獲取運輸環節上的鹽利,官府以勞役制派役于民,使之直接承擔運輸食鹽的任務,對這些船戶車夫,如同對待鹽民一樣,也是窮盡壓榨之法,百般剝削。如大庾轉般倉位于江西與廣東兩省邊境,古道崎嶇險峻,唐曾辟新道,設驛站,宋仁宗嘉佑年間(1056——1063)重修,并置梅關,成為交通咽喉,淮鹽運到此處要向南嶺南北分運售賣,人工車推肩扛手提,十分勞苦。《宋鹽管窺》也載有解鹽入川,官府強制民戶在“山路險峻”、“水多風濤”的川陜間寒來暑往地奔波。官府付給船戶車夫的勞役費很低不說,如有食鹽耗損,還要盡數賠償。連著名北宋清官包拯(999年5月28日——1062年7月3日)都同情這些運鹽者說:“家業已竭,而鹽數未足;嵯怨之聲,盈于道路。”宋朝雖說“輕武”,但并不裁軍,軍隊員額反從宋初20萬,到仁宗慶歷年間(1041——1048)擴軍到125萬。這些兵員中有不小的部分只在地方當差,有些就攤上了轉般食鹽。而官府對這些兵丁也不留情地壓低酬勞,也造成“兵力罷勞,不堪其命。”轉般食鹽的這些船戶車夫和兵丁,反抗的方式除了逃逸,就是設法潛竊私藏一點私鹽,偷售以為補償。相對于船戶車夫、兵丁的微量私鹽現象,達官胥吏之私販,軍官牙人之私販,則是兩宋食鹽運輸環節私鹽現象之大宗。南宋理宗(1225——1260)權臣賈似道,幾半公開地動用百艘船只販運私鹽,歷史為他留下了一首諷刺詩:“昨夜江頭長碧波,滿船都載相公鹺。雖然要作調羹用,未必調羹用許多!”理宗朝還有趙彥滿、高宗朝還有廣西梧州團練副使孟揆等,都是史載有名的販運私鹽之官員們。

在銷售環節上出現的私鹽現象,遠比生產、運輸兩環節更為普遍,對官府財政沖擊為大,售私與禁私之抗爭尤為激烈。《宋會要輯稿.食貨》載,私鹽販“起于販鬻私鹽”,用“大棹賊船為害不細。”“器杖鑼鼓皆備。這說的是粵鹽有私情景。南宋閩鹽區“以私販為業者十率五六。”(《建炎以來系年要錄》)事實上,宋境內私鹺情況十分嚴重,就連漢武帝征服南越國而設立的交趾(亦有史稱“安南”,在今越南北部)因不屬宋而與宋為鄰,其食鹽也被宋人“用物帛博買交趾私鹽,夾雜官鹽出賣”,迫使宋孝宗于淳熙十二年(1185)詔“禁交趾鹽入省地”。(《皇宋中興兩朝圣政》、《宋史》)食鹽向為歷朝歷代利厚之物,宋鹽官榷為主、商銷為輔,官榷利盡歸官,商銷亦官收不菲。兩宋私鹺不絕,社會諸色人等均有滲入其中者,乃貧者為生計,富者積黃金,官者從貪欲。南宋時私鹺甚至與官府發生多次較大規模武裝對抗。累累私鹽現象,將兩宋鹽務管理之網絡撕開了好多道裂口,宋廷企望照數全收的鹽利,就從這些裂口中流出好多。

 

三、淮鹺有私昭示兩宋吏治之腐

 

北宋起,兩淮鹽區就較早地摸索掌握了煎制海鹽的一些技術,使得鹽產額逐步攀升。史料可上查太宗時(978——997)不含海州和漣水軍在內,年產額就達3779萬斤以上,真宗朝時(998——1022)則有最高產1.077億斤記錄。特別是仁宗天圣元年(1023)淮北新建了板浦和洛要兩場、淮南也有擴建后,兩淮鹽產持續走高。神宗熙寧六年至哲宗元佑元年(1073——1086)年產增達1.6億斤,北宋末(1103——1127)又上升到1.84億斤,期間1125年起淮北的海州和漣水軍鹽場均已陷金,故其鹽產被金侵占而未入統計。其后的宋金對峙至宋被蒙元所滅的1279年期間,兩淮鹽區僅淮南屬宋廷管轄。因北宋欽宗靖康與南宋高宗紹興年間(1127——1132)兵燹動蕩,除海州和漣水軍陷金外,楚、通二州鹽產亦有不同程度下降,高宗紹興初(1132——1135)淮鹽年產僅為7——8千萬斤。史載南宋為維持半壁江山,偏安一隅,尤加重視鹽利,而原屬北宋的解鹽和淮北鹽區等鹽產已屬金,所以南宋以發展淮(只是淮南)浙閩廣海鹽以利資國寄以最厚希望,采取發放鹽本錢和修灶錢、支散米和牛接濟產鹽人等措施,來刺激和鼓勵海鹽增產,淮南通楚泰三州從高宗紹興初的14場346灶擴充到紹興十七至二十八年(1147——1158)的19場452灶,年產鹽量也上升到1.9——1.95億斤。其后至孝宗乾道五年(1169),產量降到1.3——1.4億斤低穩狀態,乾道六年又達到兩宋兩淮最高年產2.01億斤。直到南宋亡,淮鹽年產大致在1.4——1.95億斤浮動。《宋史。食貨志》載:“國家煮鹽之利以三分為率,淮東(指兩淮鹽區)居其二。”《宋鹽管窺》說:宋時“淮鹽產量,一開始就在人們的視野之外,悄悄地、然而又是異常迅速地發展起來。”真是精辟至極!

有宋320年間,除了戰爭動亂年頭,絕大多數時期淮鹽是逐步增產的。其實宋境其他鹽區也大致如此,只是淮鹽較之更為優異。淮鹽產量如此之高,淮鹽區(產地和銷區)的私鹽現象又是如何呢?《中國鹽業史》說,淮浙沿海亭戶(或稱灶戶,都指海鹽生產者)“煎鹽入官,官不以時給直”,亭戶難免私煎私販。《宋鹽管窺》說:北宋仁宗天圣元年(1023)前,淮南通、泰、楚州鹽場亭戶之正鹽,每“三石,元定價錢五百文省”,“每正鹽一石納耗一斗”,1石50斤,省百為77文,3石正鹽加耗3斗共165斤,五百文省即385文,計正鹽收購價格每斤2.3文足。而官府收購后,在本州只花少許運、貯費用,出賣價達每斤26文足,利率1030%。淮鹽因其量大,銷區也廣大到宋朝的大行政區淮南路、江南路、荊湖路、兩浙路、京東路等路的府州縣內,在這些地方,淮鹽利率則更高達2385%,可謂驚人!官府坐漁如此巨利,而淮鹽灶戶生活景況又怎樣?北宋詞人柳永的《煮海歌》唱道:“煮海之民何所營,婦無蠶織夫無耕。衣食之源太寥落,牢盆煮海汝輸征。秤入官中得微直,一緡往往十緡償。周而復始無休息,官租未了私租逼。”北宋文學家、史學家、政治家歐陽修《送朱職方提舉鹽事》詩言:“穴灶如蜂房,熬波銷海水。良民陷盜賊,峻法難禁止。”柳永描述了淮浙鹽區灶戶煎鹽之苦,痛斥了官府付予灶戶的工本錢極低而獲十倍鹽利,逼得灶戶無以為生。歐陽修則看到那么多的灶戶在煎鹽,而灶戶因所得鹽工本錢太少、百姓因鹽貴買不起,都被逼無奈鋌而走險,參販私鹽。宋時文學家、史學家與今之史學家都對宋朝平民參與私鹽販售,進行了最客觀公正而極為深刻的透析,也是對宋朝封建統治者腐敗本質的揭露和批判。

官鹽在市場上處于絕對壟斷地位,其價格可被官府任意抬高。兩宋期間,雖然淮鹽曾有過太宗初的在淮鹽區創始“折中法”淮鹽通商,真宗天禧初(1017年)淮鹽銷區開放折搏、仁宗慶歷初(1041年)率先在淮鹽區實行鈔引鹽法等反復變化,榷法與通商俱有,但總體上是榷鹽為主,各級鹽官與運鹽官兵常侵盜淮鹽,并摻以泥沙等雜物填充被盜鹽量。而食用淮鹽的平民百姓,一因官鹽價昂二因官鹽質差幾不能食,被逼買食私鹽,又促使這些地區出現大量販售私鹽,有的發展成群體持械強行販售,而與官府敢于直面對杖,食用淮鹽的安徽、江西等地,都有這類史例。如太宗朝通州“海上販鹽”的“海賊”,其艦船多“張冪”,設有“勁弩短炮”。史說南宋抗元名人文天祥,曾于德佑二年(1276)奉命前往元軍營帳議和被拘,后“緣北船販鹽者”在淮東江河間助其脫逃。為此他在一首詩中風趣寫道:“行客不知身世險,一窗春夢送輕舟。”這些私鹽販比之一些官僚更有愛國心和人情味!《中國史綱要》說,湖南蠻、瑤聚居地的人民,曾因宋之官鹽價貴不能受,成群結隊販運私鹽,發展到仁宗慶歷三年(1043),五千群眾憤而反宋,狙殺鹽官。

縱觀兩宋,總離不了官員涉私的身影。略舉幾例:太宗朝辰州(今湖南省沅陵)知州董繼業,是一個淮鹽銷區的地方官,販賣私鹽到了有名的地步。仁宗朝任海州(今江蘇省連云港市)通判的石曼卿(994——1041)在卸任后,“載私鹽兩船至壽春,托知州王子野貨之。時禁網寬賒,曼卿亦不為人所忌,于是,市中公然賣學士鹽。”一個淮北鹽區的地方官,竟然在離任他就臨別時,運走兩船淮北鹽,動用關系私售獲利。由于代售的是知州大人 ,故而竟敢公開市賣。而其結果,又竟沒被治罪。而與他同樣私售淮鹽的淮東轉運按察使張可久、淮東提舉陳損之等人,都是私販私售淮鹽的“名人”,可命運就沒有石曼卿那么幸運了,都被貶降了職位,也是理當如此吧。《南通鹽業志》引自《宋會要輯稿——食貨》載:南宋高宗紹興二年(1132)曾在淮南通州查獲一私鹽案,系由通州駐軍將領喬仲福、王德與手下人員買通巡檢軍兵,收買亭戶私鹽,仿制官袋且用舊引進行售賣,其量驚人!當然,既被曝出,該眾人等必無好結果。

研究宋史的都說宋朝外戰外交疲軟,內政較好,無宦官擅政,雖有平民起義,但無論北宋政權被顛覆,抑或南宋滅亡,都非內亂所致,均為外族所為。北宋、南宋時淮鹽都有較快發展,鹽法亦多有創新,鹽產屢創歷史新高,朝廷財收因淮鹽而盈庫。但是,不絕于兩宋的淮鹽產地和銷區的鹺亂現象,特別是政府官員,有的還就是管理淮鹽的官員躋身其中徇私枉法,都有深刻的歷史淵源和成因。徽宗崇寧元年(1102)蔡京改革東南鹽法,制造了一批“黃旗鈔客”,享有優先通行、不受盤查的特權待遇,出現了千艘萬檣齊涌淮東鹽場的喧鬧景象,這其中就有一些州官或其親屬“合法販鹽”,更有假鹽他貨以販禁物。如此之狀,不能否認兩宋鹽法藏有弊竇,更不能否認其吏治不嚴,縱生腐敗,這些貪官污吏侵吞的是國利,同時與封建朝廷一起,更是鯨吞了產鹽灶戶和食鹽百姓的血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