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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兩淮私鹽辨析 ----兼議元朝鹽法正負效應
發布時間:2018-11-21發布者:大連鹽化欄目:歷代鹽業

發布時間:2018-11-21|發布者: 大連鹽化集團|欄目:鹽化史話

研究中國歷史的專家說,元朝是當時世界上最強大最富庶的國家。研究中國鹽業史的專家說,元朝的鹽法是漢唐宋后最縝密細致的了。那么,元朝兩淮鹽區(產地與銷區)的私鹽狀況如何呢?本掘文作一初淺探討,以之求教。

一、元朝鹽法之于兩淮鹽區之正效應

蒙元鹺業,是由金朝、南宋兩大板塊構成的。1206年,鐵木真建立了蒙古國。1234年正月,金亡,蒙古國占領了金的全部統治區——淮河以北的北方半壁江山。嗣后,兩淮鹽區的淮北鹽區也于1236年3月淪陷于蒙古國。1271年元世祖忽必烈定國號為元。1279年,元滅南宋,建立了大一統的封建政權,兩淮鹽區盡入蒙元統治。

從宋靖康二年(1127)的四月,北宋政權被金人顛覆,到1234年正月金朝亡,金朝在統治下的北部中國,以淮水為界與南宋對峙。《金史》載,金對統治區的鹽區細密劃分為5大鹽區。《金史·食貨志》載述鹽使司有12處。兩淮鹽區之淮北鹽區(海州)的獨木場、板浦場、臨洪場3場屬莒州鹽司。據《金史·食貨志》載,大定二十三年(1184)七月,曾在海鹽區發生一起日炙鹽私鹽案,說明山東鹽區(包括兩淮之淮北鹽區)已經有了海鹽曬制的嘗試(但還不是明朝那種成規模的曬制)。金代鹽務管理由鹽使司及其分司負責,同時建立榷貨務、鈔引庫、鹽稅院、鹽錢局、土鹽場官、巡捕私鹽機構,使政府有效地控制鹽產鹽利。在食鹽發賣上有多種運作方式,其中最重要最有特色的是鈔引鹽制。“貞元初,蔡松年(注:漢臣)為戶部尚書,始復鈔引法(沿用宋鈔引法),設官置庫,以造鈔引。”《金史·食貨志》說山東鹽區(包括淮北鹽區)鹽商用銅錢、銀鋌、紙幣等購得官府鹽鈔(相當于今之到產地提貨的有價證券),“鈔、引、公據,三者具備,然后聽鬻。”

1127年.宋廷南遷后,南宋高宗建炎(1127——1129)起至寧宗開禧初年(1205),在兩淮的淮南鹽區和兩浙鹽區繼續推行創于北宋天禧元年至熙寧三年(1017——1071)的鈔引鹽法。采取的重大舉措有三:縮減私營鹽場,增加官營,對產鹽亭戶予以優恤;多處設鹽鈔專賣中心,兩浙鹽區有臨安,淮南鹽區有鎮江、建康(今之江蘇南京),并在真州(今江蘇儀征)設立賣鈔司;懲治私鹽。這些措施的落實,使淮南鹽產鹽利在南宋中期都創歷史最高記錄。而在開禧二年(1206)至南實滅亡(1279年),鈔鹽法趨衰但仍實行,同時兼行榷賣(官收商運商銷)。

元朝大一統封建政權建立后,鹽業的生產規模遠大于從前,生產技術也有新的進步,鹽產鹽利猛增。尤其是兩淮鹽產,1279年即達23505萬斤,以每人每年10斤計算,夠當時全國近半數人口食用。以后逐年增加,30年后的1311——1333年23年中,一直保持3。8億斤年產額,則可滿足全國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人口食用。而從皇家國庫萬億寶源庫收入看,亦淮鹽為重。所以,元廷特別重視鹽業重視淮鹽,整合宋金鹽法,完善鹽務管理的措施,也基本上是在淮鹽區先予施行,再將經驗推廣全國各鹽區。元代完善宋金鈔引法的主要措施之一是,于成宗大德四年(1300)率先在兩淮鹽區改法立倉,在揚州、淮安分立六個大鹽倉,集中收儲鹽斤,鹽商改過去赴產鹽地提鹽為到鹽倉提鹽。這項措施比兩浙鹽區早20年,比山東鹽區要早35年。改法立倉同年頒布的《新降鹽法事理》,主要是為兩淮鹽運司訂立制度,圍繞“客旅納課買引赴倉”作出規定,而制度本身又帶有全國通用性,要求全國逐步執行到位。18年后的仁宗延佑五年(1318)的《申明鹽課條畫》圣旨,又是對《新降鹽法事理》予以重申。主要措施之二是改法立倉同年,在真州、采石(今安徽當涂)設立兩個批驗所,對兩淮鹽行銷今之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和江蘇等行鹽地面,實施“批鑿鹽引,發運辦課”。批驗所官秩為正七品。其他地區未見有設立的文字記載。19年后的仁宗延佑六年(1319)才“置兩浙鹽倉六所”,該鹽區鹽運司下設校驗所四,職能僅是“專驗鹽袋”,顯然比兩淮的批驗所要單一的多。主要措施之三是,革去把柄行市、多取牙錢、影響銷鹽的舊鹽牙,于淮鹽區改法立倉當年,令真州批驗所選“有抵業、慎行止、不作過犯者,知商賈、信實之人”以充“鹽總部轄”,為淮鹽運商與銷區經銷商牽線搭橋。此種重建銷鹽隊伍、完善銷鹽環節管理辦法,后推行在其他鹽區。

恰如專家們研究認為,元代鹽法以兩淮改法立倉為標志而走向成熟,也使兩淮鹽業、全國鹽業在元朝的前、中期得以發展。武宗至大元年(1308)全國鹽產量216萬引左右、86400萬斤,比改法立倉前二年高36萬引、14400萬斤。到文宗天歷年間(1328——1329)又增至250萬引、10億斤,達元代最高額。各鹽區相比,兩淮最多,95萬75引、3。8億斤。鹽利始終成為元廷最重要的經濟支撐。“國家財賦,鹽利為甚”,“國家經費,鹽利居之十八,而淮鹽獨當天下之半”,當為真實描述。

二、淮私嚴重是元朝鹽法力弱之負效應

追溯中國鹽政史,基本公認春秋時杰出政治家官仲相齊時,建立了食鹽民產官收、官運官銷的官營制度,是為中國鹽政之創始。《通考·征榷考》載元人馬端臨說:“……至管夷吾相齊,負山海之利,始有鹽鐵之征。”其后,中國鹽政又有過“弛山澤之禁”,才有漢武帝于元狩(前122——前119)中又下旨“籠天下鹽鐵”,第二次實施食鹽官營;隋唐間又有隋開皇三年(583)至唐開元九年(721)共139年不征鹽稅。但唐天寶十四年(755)發生了安祿山、史思明叛亂,戰爭對經濟的需求加重,唐廷才由第五琦和劉晏先后任財政官,歷史上第三次實行食鹽官營。至此到元,食鹽官營一以貫之,再未有更迭。

所謂食鹽官營,即是經過政府設立的鹽務管理機構——鹽運司批準而進行食鹽發賣行為,這種發賣行為中的食鹽稱為官鹽。而未經過鹽運司批準私下進行的發賣行為,因與政府爭利,一直被視為“犯私”而受到查禁,這種發賣行為及其發賣的食鹽,被統稱為“私鹽”。

有元一代,私鹽是未有根絕的,淮鹽區也是私鹽大行其道。我們無法準確統計出元代全國私鹽或兩淮私鹽的數字,但元代因鹽課“國家所甚重,故其立法至詳至密。”從史載元代政府針對私鹽的對策,再輔之以史載的一些私鹽案例,可以作一些推論。北宋及金與南宋對峙期間,淮鹽鹽產就走向很高,故而蒙古國就在滅金、占領了中國北部鹽區直至兩淮鹽區之淮北鹽區后,于元憲宗蒙哥辛亥五年(1256),就嚴策私鹽之禁。元世祖中統二年(1261)詔定私鹽法,“諸犯鹽者,徒二年,決杖七十,財產沒官,決訖,發下鹽司。帶鐐居役,滿日疏放。”“達達民戶,支取食鹽,因而夾帶私鹽貨賣,仰把隘人員,嚴切巡察,若有夾帶私鹽貨賣,把隘官與犯人同罪。”可見此時私鹽貨賣已非個例進而引起朝廷的極端重視從而皇帝下詔立法以明鹽禁,并且也有鹽務官吏受賄而失職瀆職被法辦之例。本法還規定,雖批發了官鹽但超界銷售也是私鹽。“犯界鹽貨生發,初犯笞四十,再犯笞八十,三犯已上,開具呈省奏聞定罪。”元世祖至元二十年(1283)又頒《新格鹽法》規定:“諸鹽司凡承告報私鹽者,皆須指定煎藏處所,詳審查明,計會所在官司,共同捕捉,……。”“諸捉獲私鹽,取問是實,依條追沒,其所犯情由,并追到錢物,皆須明立案驗,……”。元世祖忽必烈即位不久,就在各地先后推行按戶籍分配鹽額征收鹽款,以杜私鹽。這種強行攤派稱為“食鹽法”,又稱“樁配”。兩淮沒有實行過食鹽法的記載,但規定兩淮產區“附場十里之內人戶,取見實有口數,責令買食官鹽。”這是防止兩淮鹽戶偷留私鹽食用及其兩淮鹽場附近人戶買食私鹽。《元典章·戶部八·鹽課·巡禁私鹽格例》載,至元二十三年(1286)元廷頒布了《巡禁私鹽格例》,兩淮都轉運鹽使司上報湖廣行省的一份文書中,反映兩淮鹽區巡鹽官的設置狀況,即大使1名,副使1名,司吏1名,弓手6名。這些巡鹽官騎馬或乘坐船只巡察私鹽。《元典章·戶部八·鹽課·新降鹽法事理》就載,兩淮鹽運司在采石“摘撥軍船一同巡捉私鹽:”,巡鹽弓手都手執弓箭而行。《元史·世祖十三》載,至元二十八年(1291)江淮行省奏稱:“鹽課不足,由私鬻者多,乞付兵五千巡捕。”元廷便安排一支多達5000人的軍隊,在淮鹽銷區巡緝私鹽。并將巡禁私鹽列為淮鹽產地及銷區地方路府州縣各級官司的主要職責之一,進行量化考核。《元典章》載,至元三十年(1293),元政府欲通過鹽引法完善來避免或減少私鹽,規定“引鹽不相離”、“諸人販鹽,引不隨行,依私鹽法”;匿不批引者亦同。此外,用私鹽淹制水產品與“侵偷盜賣者,依私鹽法”;軍官軍人恃勢求取官鹽而私賣者與“通同縱放貨賣私鹽者”,皆照私鹽法科斷。等等,不一而足。就是大德四年(1300)兩淮鹽運司改法立倉,也都是為了消弭私鹽。同年頒布的《新降鹽法事理》稱:“敗獲鹽徒,多系累經配新,視為尋常,不改前過。”此外,元廷還曾多次下令禁絕私鹽,其中特別針對兩淮的就有大德三年(1299)四月申嚴兩淮私鹽之禁(《元史·成宗三》)、延佑三年(1320)冬十月,申嚴兩淮鹽禁(《元史·英宗一》)。《元史·許有壬傳》載,天歷年間(1328——1333)兩淮鹽法壞,中書省以“非有壬不能集事”奏,皇帝任命許有壬為兩淮都轉運鹽司使,整治鹽法。

頒布如此多的法令,采取如此多的措施,可私鹽仍不能禁。《至元條格·斷例·廄庫·鹽課·私鹽罪賞》載,順帝至正年間(1341——1370),兩淮“近年以來所在私鹽數多,鹽法澀滯。”《南臺備要·建言鹽法》就載有,至正八年(1348)淮東捕獲私鹽4起,其中2起是直接從鹽場灶戶買得的,2起是從鹽綱船的綱頭買得的,“多至萬余斤,少者數十引,本系各場之煎官鹽。”元末還有人于“伍佑場廣盈團蔣六十三處買到私鹽一百余斤”,淮鹽產地灶戶賣私鹽未有根絕。陜西解鹽銷區也常有私鹽販“構集眾人”,“再行趕喝驢馬,動者不下百十頭,略買到私鹽,卻來本境公然販賣食用。”尤為特別的還有至順時“……鹽徒多有婦人女子”。元末最能反映私鹽之重的是私鹽販敢于對抗官府,最終形成一定規模的農民起義,如山東私鹽販郭火你赤、浙東的私鹽販方國珍、江陰的私鹽販朱定國等都帶有一定的隊伍,兩淮的私鹽販張士誠起義軍甚至成長為摧毀元朝統治的最重要力量的一支。元朝私鹽不絕,可以說是元朝鹽法雖較完善但執行不到位,法力顯弱,倒看到諸多負面效應。還有其他諸多深層次原因,有待進一步探索研究。

三、淮私源于蒙元的腐敗和掠奪本性

十一世紀前,在蒙古大草原上,有百多個封建部落,分屬于各自獨立的七八個較大的部落。蒙古部落貴族鐵木真(1162——1227)靠長期征戰,于1206年建立蒙古國,作了大汗。5年后,即于1211年開始進攻統治中國北方的金朝。又于1218——1223年、1235——1241年、1253——1258年三次發動大規模西征,裹挾財富,燒毀城市,殺掠人民,極其嚴重地破壞了社會生產力。有人統計,在統一中國前的歷次戰爭中,蒙軍屠殺人口有1億之多,可能資料不實,但蒙古貴族及其軍隊的兇殘程度和掠奪本性是驚人的。以這樣一個少數民族只依靠金戈鐵馬,加上極其兇殘,而不是靠文明的力量來統治已有幾千年文明史的中國,其最終只能是滑向極度腐敗,并由此走向滅亡。

《歷代名臣奏議》載,元世祖忽必烈(1260。3——1294。1)統治下,就有“今王公大人之家,或占民田近于千頃,不耕不稼,謂之草場,專放孳畜。”這只是反映了蒙元貴族恣意掠占土地,先是去農盡牧,后又霸占良田,成為封建大地主。蒙元還分全國人為四等,第一等蒙古人,第二等西部少數民族人口,漢人只能充當第三第四等。在對整個國家的管理中,排斥、壓制漢人。即便是實行漢法,也不是將漢人與其本族及其他民族人口一樣對待。就是接納入官的漢人,也是被奴化了的漢族封建地主,也并非重用。這也為元朝私鹽不絕留下了禍根。

為什么有元一朝,鹽法頒布頻頻,鹽務機構比之前代更為健全,鹽務管理手段也較完備,鹽引法比之宋鈔鹽法更細密,在兩淮鹽的產銷上也有改法立倉、撥5000兵丁專以巡緝私鹽等諸多辦法,但兩淮私鹽乃至全國私鹽仍屢禁不止,時而泛濫,進而發展到元末有的私鹽販拉起的隊伍,成為埋葬元王朝的重要力量?究其私鹽成因,元朝確有與其他朝代不同的特點。第一當屬課重價高官迫民私。《元史·食貨志二·鹽法》載,窩闊臺汗庚寅年(1230),還沒占領兩淮,就“始行鹽法,……每引價銀一十兩。”到蒙哥汗時(1250——1259),已占領兩淮之淮北鹽區,就“每引(400斤)添做十三兩銀子賣有來。”每引十兩銀子就已經達到了當時百性承擔能力上限了,而嗜于交戰征服的蒙古貴族頻頻的征戰,雖有俘獲和掠奪,但軍耗畢竟極大,只有倚鹽價上漲并加大鹽稅征收,以為軍費之后盾 。盡管交戰區財富盡數劫收,人民生活極端困苦,蒙古國仍將北方鹽價不斷提高直至統一后每引鹽達十四兩一錢銀。其時淮鹽每引價十兩銀。即使在統治全中國后,由于元廷的高度腐敗和蒙古貴族的掠奪本性所致,無以復加的奢侈消費貫穿于元中期,后期尤其嚴重,對金錢的需求自當最甚,鹽課自當加重,鹽價自當居高不下。至元二十一年(1284),“鹽的體例,一引鹽垠底,官司處一十五兩銀買了。”至元二十六年(1289),因政府“歲入恒不償所出”,鹽價提高到每引25兩銀。武宗至大二年(1309)十二月,每引猛漲至50兩銀。仁宗延佑元年(1314),又提價50%。而食鹽戶買鹽時的零售價,要比官定批發價高8至10倍。“官鹽苦價高,私鬻禍所嬰。”兩淮私鹽如何可禁以絕!

第二當屬貧民生計艱窘無奈行私。一是鹽戶生活苦澀難當,藏匿一點鹽產私鬻濟生。元代鹽戶為專門戶籍,世代產鹽,不得改業。就連子女長大成人婚嫁后“析居”(分家),分出去了也還是終生充當鹽戶,承擔一份政府額產任務。這種封建束縛,使鹽戶即便生活再困苦也無法去尋求別業謀生。元成宗期間(1294。4——1307。1),兩淮有鹽戶10432戶,僅為兩浙的三分之二,而額產和實際產量都比兩浙高出一倍多。鹽戶除必須完成元廷下達的額鹽量外,還要承擔其它各項封建義務。而政府發放的工本鈔(生活費),卻很低微,還要被鹽務官吏、特別是鹽場官吏克扣,所剩已不能維持基本生活。正如史書記載的:“朝廷給降工本鈔,遭貪官污吏掊克之余,人戶所獲無幾。”元代人陳椿在他所作的《熬波圖》解說詞中所述:“男子婦人,若老若幼,夏日苦熱,赤日行天,則汗血淋漓;嚴冬朔風,則履歷霜躡水,手足皴裂。”這正是兩淮兩浙鹽區灶戶牛馬于鹽的真實寫照。如此辛勞,而日子難熬,偷一點點自己產的鹽,換點粟菜而已。二是運鹽船戶偷售,以資生活。一般運載綱鹽的船戶,也屬于底層勞動者,生活困苦程度基本同于鹽戶。在裝運鹽斤過程中,也會偷一點鹽斤,或掃集艙角舷幫鹽粒子,聚而出售。鹽戶、船戶等窮苦人販私鹽,其量必很小,次數也不常,而一旦被官府捕捉,往往是罰超其罪。這也充分暴露出元朝鹽法對普通勞動者百性的殘酷性。

第三當屬鹽商官吏聯手謀私。元廷于大德四年(1300)立真州、采石兩個批驗所,本“欲使無擾鹽商”,但批驗所官吏總是向鹽商伸手,在稱驗鹽袋上以多報少,使批驗所成為“作弊要錢之司”。本當是杜私關卡,卻成了私鹽通道。而鹽商行賄總為了額外利益加倍補償,所以夾帶私鹽則成常態。至于鹽場官吏在鹽斤出團出場時、鹽倉官吏在鹽斤入倉出倉等環節上收受賄賂,以及鹽司官吏直接盜賣鹽袋、巡鹽軍官捕頭收賄放私等,都成為很大的私鹽源,這自不待言。元朝鹽法雖對官吏參與販私行為有所禁約,但與蒙古貴族掠奪本性聲氣相通的貪官污吏們,即使是漢人,也已經被奴化得與蒙古貴族、元廷統治集團具有同樣的掠奪本性,鹽戶用血汗所產的鹽,食戶用同樣血汗換得的一點生活用項,他們都恨不能一口全吞下去。所以,這些吸血鬼,從沒有收回過吃私販私的黑手,兩淮私鹽不絕于有元一朝,最要害的莫過緣由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