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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業史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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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鹽史話----------清朝后期
發布時間:2019-04-11發布者:大連鹽化欄目:歷代鹽業

甲午戰爭后,外國列強的殖民統治打破了這里的平靜。清政府對外簽訂一些不平等條約,使中國的大片土地被分割,中國的民族工業受到很大沖擊,鹽業也未能幸免。旅大地區被劃入沙俄租借地后,清光緒二十四年(1898)5月7日,三官廟(今花兒山鄉境內)鹽灘劃入俄租借“關東州”境內,隸屬金州鹽場。緊接著,沙俄于光緒二十七年(1901)占領了復州海鹽北行的必經之路——營口。由于海關不允許復州鹽厘局運鹽船只進入港口進行轉運,致使大宗的海鹽銷路被阻斷,使復州鹽業蒙受了巨大損失,沉重地打擊了鹽戶的制鹽積極性。俄國人不但對復州鹽厘局的海鹽運輸實施封鎖,對鹽灘的日常管理工作也橫加干涉,使個別不法鹽戶也趁火打劫嚴重地擾亂了鹽業管理秩序。鹽業秩序的混亂,促使官府想方設法去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光緒二十八年(1902),奉天府在田莊臺設奉天督銷局,改復州鹽厘局為復州鹽厘分局。為了防止灘戶與商人私自買賣海鹽、偷稅漏稅,另一方面為防止一些商賈囤積居奇,哄抬鹽價,光緒二十九年(1903),奉省試行了海鹽官督商銷的辦法,并在復州設立督銷官鹽分局。新辦法的試行使生產源頭和銷售過程都得到有效控制。在此基礎上,光緒三十年(1904)又對鹽灘進行普查登記,發給灘田執照。同時增加了人員配置,除了原有的灘長外,又增設了灘總、灘守、灘巡各職務,負責稽查生產銷售環節中的各項事宜。

日俄戰爭后,日本強行接管了沙俄在旅大地區的特權,從此開始了對該地區長達近半個世紀的統治。日本統治伊始,就以交流島鹽灘是俄國人所創為借口,強行占領交流島地區的鹽灘。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5月18日,駐扎在金州軍政署的日本人村野帶領一伙人,越過租借來到交流島的山西屯租賃房屋,私自設局收捐鹽厘,大肆搜刮民財,鹽戶們極為不滿,紛紛請官府為他們作主。5月21日,復州鹽厘分局委員李鐘山趕赴復州軍政署,請呈文外務部照會日駐華領事,要求金州軍政署的村野等人撤出交流島。經過李委員一個多月的交涉,村野等人在理虧的情況下不得不撤回金州軍政署,從而平息了一場風波。

然而,日本人從來就沒有放棄占領交流島灘田的野心,反而變本加厲地使之“合法化”。8月22日,村野又借口交流島鹽灘是俄國人創辦,應該交給日本人管理,并且強行召集鹽戶點驗鹽坨收捐。李鐘山委員據理與之抗爭,決不妥協。由此可見,日本人干涉復州鹽業與沙俄相比有過之而無不及,并且是變本加厲,日甚一日。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1月14日,日本人澤喜一郎仿造官斗,在白家口灘場強行裝鹽453袋,并且拒不交款,面對日本人的囂張氣焰,辦事員毫不畏懼,不僅如數收回款銀,還扣留了他仿造的官斗。日本人吃了虧并沒有善罷甘休。2月4日,日本人小出英吉又來到白家口鹽灘,試圖要回上次被扣的官斗,辦事官馮煥章與他發生爭執,小出英吉惱羞成怒,用刀背毆打馮辦事官。日本人為所欲為,橫行霸道,使得親近他們的鹽戶如魚得水,有恃無恐。4月,前面提到的孫某又來到金州軍政署,通過關系領票在交流島公開售鹽并向外運鹽,李鐘山委員得知情況后迅速進行查禁。自此,開始了鹽業兒女不畏強暴,奮起抗爭的歷程。

光緒三十二年(1906)六月,奉天督銷局改稱奉天官鹽總局。這一年,日本把五島納入“關東州”版圖,交流島、駱駝島鹽灘劃歸金州鹽場,為五島管界。因為日本人看中了該地區自然條件得天獨厚,海鹽產量高且質地優良,這也為其日后在交流島經營鹽田,掠奪資源打下基礎。光緒三十三年(1907),奉天官鹽總局改稱東三省鹽務總局,由田莊臺遷駐營口。從鹽業管理機構的多次遷址更名以及鹽業管理官員的頻繁更換,可以看出當時社會的動蕩不安給鹽業管理帶來的難度。同時更加有力說明無論在什么情況下官府始終把鹽業稅收看成是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況且復州鹽業在東三省的鹽行業中又占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

據《東三省鹽法新志》“運銷篇”載:奉天濱海地皆鹽,吉、黑各城、蒙古、熱河皆食奉鹽。而奉鹽中又以復鹽居多。宣統元年(1909年),吉林駐營口采運局,曾擬購買復州海鹽1.2萬噸,由海運至海參崴,以便銷往寧古塔、哈爾濱和阿什河一帶。事實證明,世道再亂,鹽業管理也未曾放松過。從光緒三十二年(1906)至中華民國元年(1912)短短七年間,復州鹽厘分局先后換了五任委員。在此期間,由于日本人與一些不法灘戶相互勾結,擾亂了鹽業市場,有的鹽商與灘戶里應外合,偷稅漏稅,致使私鹽販運泛濫成災,販運私鹽的渠道也越來越多,鹽販的所作所為已到了非常猖狂的地步。為了嚴厲打擊不法鹽販的囂張氣焰,加大稽查私鹽力度,東三省鹽務總局于光緒三十四年(1908)九月二十五日,設立了田家甸緝私局。先后下設田家甸、嵐崮城、井市口、娘娘宮、復州城、瓦房店緝私分卡和永寧澗臨時水卡,嚴厲打擊私鹽買賣,取得了顯著成效。

宣統元年(1909),日本在交流島山西屯成立了東洋制鹽株式會社交流島出張所(辦事處),當時有灘田17付斗。這不僅是日本在五島經營鹽田的開始,還是其日后實施不斷擴大鹽田規模、掠奪該地區資源的根據地。它的出現,給復州鹽業造成巨大的打擊。他們通過在州內外增加投資建灘,利用州內的大灘戶和豢養的漢奸走狗對民灘實行擠壓、收買、兼并乃至霸占。由于民灘多是些規模小、投資少、分布零散的灘田,根本無法與之相抗衡,致使很多灘戶倒閉破產。

宣統三年(1911),清政府鹽政處頒布命令,將鹽厘及各項雜捐、經費等并入一起,統稱為“鹽稅”。這個命令也許是清政府對鹽業發布的最后一道命令,因為轉過年的一九一二年就是中華民國元年。這區區的一年之差,在中國歷史上卻記錄了兩種不同社會制度的交替過程,也是中國歷史上最后一個封建王朝消失的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