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辦公廳關于延長食鹽批發許可證有效期通知
文章作者: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關于延長食鹽批發許可證有效期的通知
工信廳消費〔2014〕220號 2014年12月3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鹽業主管部門:
根據鹽業發展和管理等的需要,經研究,請你單位將2012年度核發的食鹽批發許可證的有效期延長一年。
附: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換發2012-2014年度食鹽批發許可證的通知
工信廳消費函〔2011〕705號 2011年9月9日
2008年底換發的食鹽批發許可證(有效期2009-2011年)將于2011年底到期,需換發新證。根據《行政許可法》、《食鹽專營辦法》的相關規定,現將換證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食鹽批發許可證(包括《食鹽批發許可證》和《食鹽轉(代)批發許可證》)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統一印制。
二、食鹽批發許可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鹽業主管部門審核發放,報我部備案。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鹽業主管部門要以保障食鹽市場有效供應為前提,合理確定食鹽批發企業布局。
四、凡從事食鹽批發業務的單位和食鹽轉(代)批發業務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必須換領新證,方得繼續經營食鹽批發或轉(代)批發業務。
五、本次食鹽批發許可證換領期限至2011年12月31日,許可證有效期限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鹽業主管部門要組織做好食鹽批發許可證核發工作,核實并填寫《食鹽批發許可證核發企業匯總表》,連同電子版報我部(消費品工業司)。我部將對食鹽批發許可證核發管理情況進行抽查。
聯系電話:010-68205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