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8-10-29|發布者: 大連鹽化集團|欄目:鹽業動態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關于湖南湘衡鹽化有限責任公司揭陽銷售分公司
可否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批復
粵食藥監局食營函(2018)549號
揭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湖南湘衡鹽化有限責任公司揭陽銷售分公司可否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請示》(揭食藥監稽(2018)228號)收悉。
經研究,批復如下: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規范條件管理辦法》(工信部公告2018年第19號)規定: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批發經營能力必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017年4月7日,國家發改委、工信部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落實鹽業體制改革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辦經體(2017)604號),文中規定食鹽批發企業設立分公司經營食鹽業務應當注意的細節:“有序開展自建渠道銷售,改革過渡期內食鹽批發企業可以通過自建分公司或者自建銷售網點開展食鹽銷售業務,自建分公司應按照《公司法》等相關規定依法設立;自建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違法責任由食鹽批發企業承擔,自建的分公司或自建的網點應依據《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與招用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依法支付工資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等。”
綜上,省級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除在本省(自治州、直轄市)開展食鹽批發銷售業務外,可在其他省(自治州、直轄市)依法開展食鹽批發銷售業務。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8月7日
(公開屬性:依申請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