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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王朝與淮鹽
發布時間:2018-11-29發布者:大連鹽化欄目:歷代鹽業

發布時間:2018-11-29|發布者: 大連鹽化集團|欄目:鹽化史話

《說文解字》稱:“古者夙沙氏初鬻海鹽。”(《說文解字》第12篇上“鹽”)當是人工鹽在中國的創始,然也只是為口食之味。春秋管仲相齊,力主發展鹽業,則在趨口味之需上更深了一層,乃為以強國是及鞏固政權。而最早如是的當為傳說中的炎黃兄弟交戰和黃帝大戰蚩尤。縱觀歷史發展現象可以看出,歷朝歷代當權者都注目于鹽,利用于鹽,一定程度上其成敗也歸于鹽。既可如此結論,那淮鹽之于明清兩大王朝是怎樣的一種情形呢?本人掘文以為初淺探究,還望祈得專家學者指教勘誤。
一、淮鹽之始及元亡于淮鹽
戰國時魏國人士托名大禹的著作《尚書?禹貢》載:夏禹時代,“海岱惟青州……,海濱廣斥……,厥貢鹽希。”史學家認為近四千年前的青州海鹽,業已包含有淮鹽的身影。而漢吳王劉濞建都于廣陵(江都揚州),“招致天下亡命者,盜鑄錢,煮海水為鹽”,以至“無賦于民”而“國用富饒”(《史記》卷106《吳王濞傳》注引如淳語),此為淮鹽見之于史籍之始。如果說《尚書?禹貢》提及的海鹽(含淮鹽)只是將之作為貢品,吳王劉濞役民煮海制鹽則是為了吳國強盛,助其滋生反主當皇野心,而為七國之亂首領。漢景帝劉啟因很惶恐,竟殺力倡削弱諸侯的御史大夫晃錯。后七國之亂終被平叛,濞被東越人所殺,余六國之王皆畏罪自殺,七國亦被廢除。這個歷史史實是淮鹽之豐厚利益被用之于王國勢力爭奪皇權,與管仲用鹽強齊維持齊國帝王政權道不同而欲求則是一致。
據《中國鹽業史》載,明朝之前朝——元朝,井鹽衰退凋敝,然海鹽等場大有發展,制鹽技術亦顯著進步,全國有鹽場一百六十余所,灶戶、撈鹽戶五萬余戶。天歷年間,全國鹽產量遠超宋代,《元史?食貨志》言之:“國之所資,其利最廣者莫如鹽。”“國家財賦,鹽利為盛。”“國家經費,鹽利居十之八,而兩淮鹽獨當天下一半。”專家有說,元世祖至元二十九年(1292),淮鹽課收約占元朝貨幣收入的60%左右;天歷二年(1329),淮鹽利稅占朝廷財政收入中錢鈔部分的80%左右。
說元亡之于淮鹽,似頗有夸張之嫌,但也不無史由,并非虛構,而是有很強硬的歷史史實為依據的。有兩個意思,一是元世祖起,所創治法是專以防制于漢人為務的,而其經濟政策則是厚斂人民,在全國鹽及淮鹽的工本價上,百般克扣鹽戶,工本最高時不過鹽價的五分之一,最低時僅為七分之一稍強。而據元代鄭介夫說:“且以一引鹽論之,歲給工本及柴草等物,又有鹽司官吏月支俸般運之費,……而官司月過本錢將及一半矣”(《歷代名臣奏議》卷67),可見元朝政府對鹽戶的剝削是何等之重。它的對漢人壓制的治法及對鹽戶(及淮鹽鹽戶)的嚴酷壓榨,終使它失去了統治國家應有的社會基礎和經濟基礎。二是因了元朝的治法及嚴酷壓榨人民的經濟政策,到順帝時,各支反抗力量漸起,力量較強者有:浙江的方國珍、徐州的李二、湖北的徐壽輝、安徽的郭子興、江蘇的張士誠。張士誠(1321——1367)大豐白駒人,我國歷史上杰出的鹽民起義領袖。他祖輩以燒鹽為業,十四歲辭學販賣私鹽,元至正十三年(1353)正月,與十八位鹽戶兄弟歃血為盟,起兵反元。據《中國鹽業史》載:順帝至正十四年至十六年(1354——1356),張士誠義軍占據兩淮、兩浙鹽區,元政府失去了這兩個鹽產量最高地區的任何收入,促進了元王朝的衰敗,十四年后元朝滅亡。元朝亡與唐朝亡有極大的相似之處,蓋是由鹽販子發起的起義葬送的。
人不可一日無鹽。政善則鹽旺,鹽旺則國強民富民安,則可御外侵可制內亂,則政權穩固、江山如泰、社稷如春。元時淮鹽經濟地位已經凸顯,故也成為了一支經濟力量。張士誠義軍占據了最有經濟力量的淮鹽大地,就是扼住了元王朝的經濟咽喉,元帝國沒有不亡的道理。
二、明清王朝時的淮鹽產量
元至正二十七年(1367),吳王朱元璋克張士誠義軍據地泰州、淮安鹽區,遂仿元制設兩淮都轉運鹽使司,轄泰州、淮安、通州三個分司30場鹽課司,實施對淮鹽的生產、行銷的管制,攫取其巨額利益。明王朝對鹽業的統制,由此始。洪武元年(1368)朝廷規定兩淮30場年辦鹽課定額為352576引,每引重400斤。
明時,兩淮仍為著名鹽區。據乾隆《兩淮鹽法志》卷14所引弘治《運司志》、嘉靖《兩淮鹽法志》資料統計,以明初和嘉靖年間相比,兩淮亭灶總數由12693面增至21368面;鹵池總數由5815口增至17137口;盤鐵總數由1681.5角增至1926.25角;鍋撇總數由32口增至3118口(此項比明初增長195倍)。亭灶、鹵池、盤鐵、鍋撇均為其時淮鹽生產基礎和生產工具,按弘治《運司志》記載:“盤鐵一角,晝夜一伏火,……,得鹽二千四百斤”,及專家推算,明中期兩淮實際年產鹽能力6億斤左右,明后期約在10億斤左右。據《明史·食貨志》、嘉靖《兩淮鹽法志》、《古今鹺略》、《淮鹺備要》載,明世宗嘉靖年間(1522——1566),兩淮每年產正額鹽705180引、余鹽300萬引,合7.41億斤。其時產鹽人曰“灶丁”。雖缺少與上述產鹽基礎及工具相對應的灶丁總數資料,但從《明太祖實錄》、《明宣宗實錄》、雍正《兩淮鹽法志》可查得,兩淮灶丁在太祖洪武二十三年(1391)時有44074丁,宣宗宣德年間有35259丁,神宗萬歷年間則達69057丁。明初有兩個途徑來增加淮鹽灶丁人數,一是洪武十四年(1381)刑部規定:“凡徒罪煎鹽者福建、廣西之人發兩淮,……。”二是洪武二十三年(1390)征發蘇、常等府居民屯墾,充實淮揚鹽場灶戶。也有史家說朱元璋為報復張士誠守蘇州城時致明軍傷亡慘重,而把蘇州城居民全都趕到蘇北沿海當灶戶,經受煎鹽之苦。嘉靖六年(1527)兩淮巡鹽御史雷應龍說:“灶丁辦鹽,以丁力為主,以鹵池為本,以草蕩為資,以盤鐵為器,數者一有未備,則鹽業有妨。”灶丁人數及產鹽基礎和生產工具的增加,也可證明,明時淮鹽是在不斷發展的。
明亡清起,因戰事連連,灶丁嚴重逃亡于戰爭,淮鹽生產遭受極大破壞。但兩淮其時仍是全國最大鹽區。順治九年(1652),戶部尚書噶達洪說兩淮“灶突煙寒”(《為遵奉恩詔以廣皇仁事》順治十三年(1656)。大學士、戶部尚書車克說“灶戶逃亡,蕩場荒蕪”(車克題:《為修明鹽法,仰佐國計之一得事》)。順治十六年(1659),兩淮巡鹽御史高爾位因徐瀆、臨洪等場“灶丁逃亡已盡”, 又淮鹽生產設備被毀嚴重,而請求蠲免灶課(嘉靖《兩淮鹽法志》卷41《優恤二》。據康熙時《兩淮事跡文冊》、乾隆《兩淮鹽法志》卷18、嘉靖《兩淮鹽法志》卷30載:淮北4場遭破壞的鹵池在五千口以上,鹽池在五千面以上,淮南26場遭破壞的亭場五千五百余面、鹵池六千余口、盤鐵一千余角、鍋撇四千四百余口、灶房一萬二千余間。淮鹽運商死散眾多。如微商鮑輝祖、洪其韜、鄭無勛、郭士璋等,或亡,或逃。
由于鹽及淮鹽關乎民食及鹽課,特別是關乎清帝國的“軍國要需”,清王朝對鹽業采取了一些恢復性的措施。如“焙灶”,招徠和撫恤灶丁。據《中國鹽業史》載:僅康熙二十四年(1685)對兩淮運司的清查,在通州、泰州、淮安三分司所轄區30場所內,就新增灶丁2600名。在產鹽設備和生產工具修復上,也有數字統計。如其時修復的亭場5528面、灶房12444間、鹵池6102口、盤鐵119.8角、鍋撇4452口。同時期淮南還疏浚運鹽河路618處,修筑御潮堤缺693處。
乾隆二十四年(1760),兩淮三分司之一的淮安分司由淮安移至海州(今連云港市海州),四年后(1764)改稱海州分司,轄板浦、臨興、中正三場。淮北明時就采取曬鹽法,至清時進一步推廣,曬制技術也趨提高。如乾、嘉年間浙鹽興起的板曬法,到光緒末也在淮南呂四場實行。淮鹽的蓄鹵井在同治年間改土井為磚砌。其時《整頓鹽色章程》規定:“將土井改砌磚井,深約五六尺,俾可澄鹵”。光緒年間又在“攤灰淋鹵”工序上,實行“重淋法”,尤為改善鹽色。制鹽技術的提高,必定帶來增量、提質的效果。盡管缺少清時淮鹽產量的完整統計資料,但因清朝的食鹽生產是一種嚴格的計劃性生產,可由此推斷出清時一些朝代的淮鹽產量。清代全國十一個鹽區中,淮鹽最大。順治元年(1644)其稅入占全國總鹽稅62%;康、雍、乾時,“淮鹽歲課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征銀六十萬兩,可謂比他地獨多矣!(《廣志繹》)”嘉慶《兩淮鹽法志》稱:“------鹽課居賦稅之半,兩淮鹽課又居天下之半。”據《中國鹽業史》載,乾、嘉、道三朝,淮鹽最高產量有七、八億斤,約達全國鹽產量三分之一。
上述統計出的明清時的淮鹽產量,只是向朝廷納稅之鹽,而不納稅的鹽量幾與稅鹽相當。
三、明清王朝倚淮鹽而養肥
大凡古代鹽之稅賦,不外乎宮廷享用、官吏俸祿、賞勛賜爵、軍需戍邊等,也有少量用于賑災。明清兩朝雖沒有象南宋那樣先后任命岳飛、韓世忠、劉奇、李庭芝為使來保護淮鹽,但也是極端重視淮鹽的,這只是因為淮鹽稅賦之于帝國政權之極端重要性,并且基本具備之于帝國政權作用的無可替代性。明代鹽業以兩淮為中心,兩淮也即明朝廷鹽課收入的首要地區。王仁湘、張征雁著《鹽與文明》稱:“淮鹽自古就是進貢上品。”又因其量大,各個朝代論及稅賦都聚目于之。
明代食鹽專賣包括開中法、計口授鹽法、商專賣法三種形式。鹽品實行官收制,即官收正額課鹽于倉,始于洪武十二年(1379),亦始于兩淮(《明太祖實錄》卷123“洪武十二年二月戊宣”條),其時兩淮十三場煎鹽入倉。兩淮鹽場發展到二十九場。《古今鹺略》載:“洪武法制之成,歲賦之目有五,曰食鹽之賦。國家鹽課大小引目二百二十余萬斛,------長蘆、山東價廉,課充惟淮鹽居天下之半,------。”
明初開中引鹽,在太祖意是為戍邊衛國,在操作中是由客商將鹽販到指定的府縣,或官配于民,或商銷于民。此指定府縣即形成為行鹽疆界。據明初《諸司職掌》編制的行鹽疆界表,兩淮行鹽地為33府5州,兩浙僅為17府1州、山東僅為8府3州、四川僅為9府1州、長蘆僅為14府2州。可見淮鹽銷售之廣,足見其量巨。而將明王朝都城應天府和其發祥地鳳陽府劃為淮鹽行銷之地,亦可見淮鹽品質之佳。因全國鹽課不足,開中鹽商寧愿多納米麥以支淮鹽。如宣德三年(1428)行在戶部奏:“------商人有告,已運米麥至甘肅。初例:淮浙鹽每引一斗五升。今愿納米三半,------(《明宣宗實錄》卷42“宣德三年閏四月癸已”條)”。又正統十三年(1448)陜西右副都御史陳鎰奏疏中“------緣淮鹽價重,浙鹽價輕也。------淮鹽給十之七,浙鹽給十之三。”(《明英宗實錄》卷42“正統三年五月乙未”條)當是為朝廷創造的鹽利淮鹽大于浙鹽。開中法之外,淮鹽被受災府縣借支發賣賑濟。弘治十六年(1503)十月,巡撫夙陽都御史張縉奏稱:“夙陽、泗州等府軍民缺食,倉廩空虛,乞借支------倉米五十萬石,兩淮運司鹽三十萬引。”(《明孝宗實錄》卷204“弘治十六年十月壬子”條)淮鹽被開中用于皇家北京宮室建設亦有例。如永樂十年(1412)兩淮都轉運鹽使司鮑渾等言:“近年朝廷以營造召商中納北京鹽糧,乞仍令各處罷中,往歲所中鹽者,亦令停支。”“淮揚二府人民每歲食鹽五萬余引,亦宜暫停,候北京罷中,然后給支。”《中國鹽業史》載,據不完全統計,在成化、弘治、正德、萬歷年間,王府等勢要奏請開中鹽引屢見不鮮,高達14.8萬引。王府如此,太監假“織造之名”緊隨其后,還在孝宗弘治時,命兩淮運司“歲與織造內臣五千引”,并以為定制。
在明計口授鹽法中,也以淮鹽為領。嘉靖六年巡按直隸監察御史戴金說:“今兩淮運司食鹽地方,當天下四分之一。”(《皇明條法事類纂》下卷)明南北二京時,南京49衛所食鹽,均在淮安、儀征關支。洪武至萬歷二百五十年間,淮鹽一直居于全國鹽課之首。萬歷戶部尚書李汝華《戶部題行鹽法十議疏》中有詳細數字,即:“兩淮歲解六十八萬兩有奇,長蘆十八萬,山東八萬,兩浙十五萬,福建二萬,廣東二萬,云南三萬八千有奇。除河南------雖不解太倉,并其銀數,實其鹽課二百四十余萬兩。”(《明經世文編》卷474)另據李之奏疏,知時“歲計所入止四百萬。”證明了明朝鹽課銀收入幾占國家財政貨幣收入的60%,而淮鹽占了鹽課總額四分之一強。由于明時實行開中法,可以物易鹽引,可能鹽及淮鹽對國家的貢獻遠不止這個數字。
《中國鹽業史》載:《清史稿·食貨志·鹽法》開篇云:“清之鹽法,大率因明制而損益之。”但清王朝在掠取鹽利、掠取淮鹽鹽利上,比之于明王朝又多了一些鹽課外的途徑,即所謂的報效捐輸。清初為盡快獲取巨額鹽利,采取“招商”、“惠商”之法,即明末鹽商積累鹽引仍歸其鹽商,廢除明末各項加征之稅賦,鹽課按實際銷量確定。至順治元年(1644),兩淮鹽區遂有“散者集,逃者復,貪者稱貸,農賈徙業而至”之景象。此法僅維持三年,在順治四年(1647)便又按引額強行派銷。順治六年(1649)兩淮巡鹽御史王士驥言:“雖戶口燹殘,行鹽遽難復舊,然臣自當竭力續催,期登歲銷原額也。”是為此寫實。
清代仍沿襲明代之劃界銷鹽。清時兩淮銷鹽區最廣,區劃為:江蘇、安徽、江西、湖北、湖南、河南等地。是時因劃界銷鹽引發了好多爭端,爭端最多的是兩淮鹽區與其鄰區,而淮鹽稅重課多,其銷區一旦受沖擊,勢必影響清政府之鹽課收入。故面對此類爭端,乾隆帝慮之“淮鹽門戶,若一改易,------于淮課甚有關礙,所以從前屢奏未經準行。”(乾隆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尹會一題:《為遵旨密議具奏事》)竭力維護淮鹽的行銷區不被縮小,充分表明兩淮鹽區自清初至乾隆期一直獨重于它區。其時,淮鹽正課加雜項銀兩達四百余萬兩,已數倍于國初原額。“至嘉慶二十年后,而淮綱每年正雜內外支款,竟需八百萬之多。”(陶澎《覆奏辦理兩淮鹺務一時尚未得有把握折子》)至光緒二十九年(1903),兩江總督張之洞言:“查淮鹽厘課,每年六百數十萬兩。”(《清鹽法志》卷146《兩淮?職官門》)
清政府除獲取鹽課巨額收益外,還從鹽商的報效捐輸中得到不計其數的“外快”。鹽商報效朝廷主要有軍需、水利、皇宮建設、賑災、雜項五種。據林建宇主編《中國鹽業經濟》載:康熙十年(1671)六月,因淮揚水災,淮商報效白銀22670兩。康熙十八年(1679)七月,因揚州旱災,淮商報效白銀33000兩;康熙末年,淮商又捐瓜州水利工程白銀24萬兩;乾隆時期兩淮鹽商報效了33次,雍正時期報效了10次。據《中國鹽業史》統計,清代鹽商報效白銀總額達8130萬兩之巨,其中以兩淮鹽商報效最多,達5400萬兩,占66.7%,從一個側面應證了淮鹽地位最為重要,應證了淮商資本最為雄厚。
四、明清王朝賴淮鹽以支撐
縱觀中國歷史,歷朝歷代舉凡帝國政權不穩及至喪失,不外乎外敵入侵、內亂不息、自腐不治三類,有時是其二者甚或三者兼而有之或同時發難。明清政府也有史可證地為淮鹽做了一些事,包括對淮鹽灶丁一定的撫恤。但這只是為了更多地盤剝淮鹽,來為鞏固皇權服務。這種服務較多地體現在直接、間接地利用淮鹽援助邊防上,也有的是用于平息內亂上。
史學家說:鹽稅起于夏朝,以貢揚名,延于商周。齊桓公任用管仲行鹽專賣制,“國用而足”,乃含較重的以供邊需而有實之意。淮鹽興起后,其利一直成為歷朝戍邊軍需最大的供給者。明清兩朝無有例外。
明朝已立,北元必防。北方邊塞上必部署重兵,以保社稷江山。所謂兵馬未到,糧草先行。軍隊駐邊,糧草供給成為明王朝頭等大事。太祖朱元璋令以鹽或鹽引換糧草,曰“開中法”。朱元璋說:“朕初以邊戍饋餉勞民,命商人納粟,以浙淮鹽償之,蓋欲足軍食,而省民力也。”(《明太祖實錄》卷117“洪武十一年春正月丙戍”條)史學家研究得出結論:整個有明一代,凡近三百年,修筑長城18次,所修九邊長城長度達12810里,初期屯兵50萬,中后期屯兵達80萬人,其軍需皆由鹽出。天下衛所的軍士口食有相當部分來源于稅糧,而其稅糧的傳輸 ,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是依靠召商運糧予鹽的制度,而承運稅糧的人主要是所謂的“開中商人。”
開中法不同的支鹽方式,也折射出淮鹽的重要地位。據《中國鹽業史》稱:“按明人的排序,是兩淮、兩浙、長蘆、山東、福建、廣東、海北、遼東軍鹽。”由于開中商人大都愿意選擇利潤較大的淮鹽,故“------以河東鹽量加其數與支。”產生了“兌支”方式;(《明英宗實錄》卷5“宣德十年五月癸已”條)還規定開中商人不允許單報淮鹽,淮浙鹽必須同時兼中,產生了“兼支”方式。開中時淮鹽重于浙鹽,如納1石米可中淮鹽,而納8斗米即可中浙鹽。實行開中51年后,即宣德五年(1430)行在戶部奏稱:“------馬丁兒等應支兩淮鹽五萬二千三百引。”(《明宣宗實錄》差65“宣德五年夏四月丁酉”條)此因為明朝統一戰爭的進展,朝廷無力負擔邊衛的糧餉轉運,以加大鹽利引商力度。又為解決引多鹽少、無鹽可支的矛盾,經奏請獲準守支商人向灶戶收買完成政府規定任務后剩下的余鹽,這種“余鹽”補充“正引”亦從淮鹽始。到景泰元年(1450)定“灶丁余鹽(1引)給米,淮鹽8斗,浙鹽6斗,長蘆鹽4斗。”即1引淮鹽得米是長蘆鹽的兩倍。開中不僅納糧,還可納軍馬、軍馬草、茶、鐵等。鹽1引的納草額,以兩淮為最高達35束,納草中鹽得自“北虜犯邊,各城乏草。”(《明憲宗實錄》卷42“成化三上五月六未”條)淮鹽之利不僅被明朝廷以所謂的“開中法”來攫取以防外敵犯邊,在國內局部,也被用來維護明朝國家安危。如明世宗嘉靖四年(1525),為防倭寇入侵,兩淮30場選取鹽丁3000人為灶勇,以鹽利為養,隨軍營調用;嘉靖三十三年(1554),倭寇犯淮南,夙陽巡撫鄭曉奏發鹽課銀2.8萬兩筑如皋城以御敵,兩淮巡鹽御史莫汝思動用運司余鹽銀4.641萬兩相助;嘉靖三十六年(1557),倭寇犯當時的淮地通州,兩淮巡鹽御史崔棟、張九功亦發運司鹽課銀4300兩筑呂四城墻,以為與敵作戰。
清從公元1616——1911年共立國296年。據呂思勉先生著《中國通史》,清太祖努爾哈赤,本是受封于明朝的,于1616年叛明。1626年清太祖戰死,子皇太極立,是為太宗,克朝鮮,攻錦州。先是明薊遼總督洪承疇1640年兵敗降清,后有山海關守將吳三桂1644年先欲降李自成,再又為其愛妾陳沅被掠而降清。其時清由睿親王多爾袞攝政,移都北京。1645年,清陷南京,明將史可法在淮鹽要地揚州殉國。1647年清兵入福建;1662年,明朝最后一個皇帝永歷皇帝朱由榔被殺,明亡,清于1681年統一中國大陸。其時,乃清圣祖康熙年間。1722年世宗雍正登基,破青海喇嘛反叛。1757年高宗乾隆時,蕩平準噶爾部噶爾丹在西藏部落內亂。1759年清滅回教教主后裔大小和卓木。1767——1769年,高宗發兵征緬甸;1787年,臺灣林爽文之變。1788年高宗出兵越南。1793年北方的白蓮教反清。1855年,云南的回亂潮起波連18年。1862年西北又有回亂。1882年,清文宗咸豐年間,出兵入越抗法。1894年中日戰爭達于極點,中敗,于1895年訂《馬關條約》,割讓臺灣和遼東半島,并賠款銀二萬萬兩。1900年之義和團起義,清王室遂容八國聯軍來華參剿,后于1901年與外國公使團訂立《辛丑條約》,向八國聯軍賠償4億5千萬兩白銀,以海關關稅和鹽稅作抵押。而據吳錚強編著的《國史通識講義》載:按《辛丑條約》清政府共向列強賠款本息達9.8億兩白銀。
有清王朝整整一朝,外侵內亂連綿不斷。龐大的朝廷軍隊及戰事不斷,消耗了國力。此間,淮鹽稅賦及淮鹽商賈報效捐輸,對支撐搖搖欲墜的帝國大廈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順治中期以后,為多征鹽課以緩解巨額軍費帶來的財政之難,在本就偏高的引額基礎上又連連加引,而最早加引的又是兩淮鹽區。同時在兩淮加征場課和雜項。《中國鹽業經濟》所載兩淮鹽區三蕃之亂前后的鹽課表,列出順治十年(1654)實征銀1197090兩,到康熙十八年(1680)增加到2193525兩,短短二十六年中,增收了近百萬兩,增加率達83%強。除加引額,還提引價。自康熙年起,淮鹽逐步加價,至乾隆二十八年(1763),淮南鹽每引的場價已達1.6兩。(乾隆二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李侍堯呈:《準商辦運楚鹽成本清單》)乾隆五十三年(1788)更高達2.7兩。至道光十三年(1834)奇高至5兩多。清末淮南四岸加價為正課的13——16倍。在咸豐年間,又行鹽厘征收。《清史稿·食貨志·鹽法》:“道光以前,惟有鹽課。及咸豐軍興,復創鹽厘。”(《清鹽法志》卷3《通例·征榷門》) 最早征收鹽厘的也是兩淮鹽區,鹽厘為正課的7——10倍。(數字來源:《清鹽法志》)從《中國鹽業史》看出,清末淮南鹽稅率也居全國之最。
淮商對清朝廷的報效捐輸,一直躍居全國鹽商之首。在那數目巨萬的報效捐輸中,以軍需為主。《鹽與文明》載,乾、嘉年間,各地鹽商報效捐輸軍需就達白銀3000萬兩。其中兩淮鹽商為支持清政府鎮壓川楚白蓮教起義,共捐白銀550萬兩。該書還載有:乾隆時一位在揚州業淮鹽而跡的歙商鮑瀨芳,為安徽、江蘇、浙江三省發了三年的軍餉。另有史載,淮商江春在乾隆三十八年(1774)捐輸于“佐鎮壓臺灣林爽文起義”軍需200萬兩。另一淮商洪箴遠等人在乾、嘉時多次捐輸于軍需達白銀1050萬兩。淮揚地業鹽商賈對清朝廷之報效捐輸累累,一方面是商人對朝廷的賄賂,一方面是朝廷對鹽商的索榨。《鹽與文明》就載有同治五年(1866),兩江總督李鴻章為籌集軍費,以準其業鹽作為世業為條件,責令鹽商捐款。
清王朝賴鹽業而支撐,賴淮鹽而支撐。就連它在即將崩潰前所訂立的喪權辱國的《辛丑條約》之向外國列強的億萬賠款,也是由海關關稅和鹽稅作抵押。而清時,淮鹽產量及稅賦都居全國之首,淮商對朝廷的報效捐輸也最多,所以,那億萬賠款中必也是淮鹽要負擔最多。